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分子往往是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接收、转移赃款,其中提供银行卡(账户)的卡主,被称为“卡农”。[1]
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卡农”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期,一位客人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为此,我们对相关法律、司法案例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
要求“卡农”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诈骗行为,既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亦构成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银行卡的“卡农”,根据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能会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管以何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的实质都是一种帮助行为,也即电诈犯罪的帮凶。换言之,“卡农”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实际是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要求“卡农”与诈骗分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上述批复,对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处的“不同情况”,应该区分出借人是否有过错,被害人是否明知此账户是借用,如果出借人存在过错,且被害人不知此账户是借用,那么出借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卡主被定罪量刑,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向“卡农”索赔在司法实践中的“窘况”就目前公开的司法案例看,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向“卡农”索赔的,法院往往以案件涉刑,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卡农”已被刑事立案,法院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驳回原告起诉。如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4446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二、“卡农”已被定罪,法院认为案件涉及他人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如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0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
三、此类纠纷,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驳回。如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6040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此外,也有一些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在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我们的一些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的损失,首先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责令被告人退赔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卡农”赔偿损失的,在“卡农”涉嫌犯罪且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法院会驳回起诉;考虑到是同一法律关系,虽然“卡农”的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诈骗犯罪分子的处理结果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在“卡农”和诈骗犯罪分子的处理结果都已明确,且相关刑事裁判文书并没有写明责令被告人退赔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依法判令“卡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释
[1]“卡农”,是指专门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流转涉案资金,进而非法牟利的犯罪嫌疑人。
[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字4651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