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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的“借”与“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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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确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单从字面上的文义理解,“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而“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即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借"与"借到"所相对应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同样都是借贷合同纠纷,持有记载"今借"借条的出借人,还负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给付了款项的义务,而持有记载“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此记载作为其已经提供了款项的有力证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467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及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义作为主张权利一方,提交了借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以上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完成了举证责任。王某明二审中抗辩主张的借据于2018年形成、仅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取款项、事后曾要求撤回借据等待证事实均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亦与借据内容不符;其所辩“今借”与“今借到”体现的借款事实不同的观点,系对文义的片面理解,亦无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对王某义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并支持,理据充分;王某明提出的抗辩主张,因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